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博物館管理辦法
94年12月29日本館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96年8月8日本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改

一、

 

標本的取得

 

1.

本中心研究人員因研究需求所採集的標本,宜於研究告一段落後,將有典藏需要的標本交由本館典藏。

 

2.

本館得與其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交換標本。

 

3.

如收購標本應以研究目的為主,展示為輔。

 

4.

接受外界捐贈標本時,應確定標本產權,必要時得與捐贈者簽訂捐贈契約(附件一),或請本中心或院方頒發感謝狀。

 

5.

經政府公告為保育類生物標本,需列冊管理,列冊資料需包含圖像及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二、

 

標本入館程序

 

1.

永久性蒐藏標本之作業流程:

   
1.1.  

經辦人送交入館資料清單;標本入館應填入館申請書(附件二)交由相關研究人員(附件三)及館主任審核,審核標準如下:

 
1.1.1. 標本採集資訊,包括採集時間、地點、環境等資料應盡量完整;並歡迎提供照片。
1.1.2. 必須具有研究價值或典藏價值。
1.1.3. 養殖之動物標本及園藝栽培之植物標本原則上不收入。
1.2.

清點、整理及製作;

1.3.

編館號及登錄(編碼原則如附件三);

1.4. 置入標籤;
1.5.

上架貯藏。

 

2..

向他館借閱標本之作業流程

   

2.1. 

借閱人如需透過本館調借標本時應經館主任核可,由館主任具函向他館調借標本;

2.2.

標本到館核對、驗收;

2.3.

借閱人及館主任簽收回執聯。

2.4.

標本借閱期間,借閱人應善盡保管及維護之責,並於期限內歸還標本。

三、

 

標本的利用

 

1.

標本檢閱:

   

從事相關研究之人士,申請進入標本典藏室檢閱標本,應遵守下列規定:

 

 

1.1.  

訪客入館應攜帶證件並簽名後,由本館管理人員陪同進入標本典藏室檢閱標本,離館時應知會館員。

1.2.

禁止飲食、喧嘩。

1.3.

非本館典藏標本,未經本館人員同意不得攜入。

1.4.

如擬解剖標本,或對標本進行破壞性觀察研究,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館相關研究人員及主任同意後才得進行。

1.5.

檢閱完畢後,需配合管理人員填寫標本檢閱或訂正記錄。

 

2.

標本借出及取用:
依本館管理辦法第四條辦理。

 

3.

科教用途:
經本館標本管理委員會同意,標本可用於展示、科教活動及教育影片拍攝之用。

四、

 

標本借出及取用辦法

 

1.

一般標本借出

   

1.1.

標本借出對象僅限於學術團體及研究機構;擬借閱標本者應由本館網站(http://museum.biodiv.tw/)查閱標本資訊或標本影像,確認有借閱該標本之實際需求。

1.2.

本中心同仁請填寫標本借用申請書(附件四)。

1.3.

非本中心研究人員請來函申請,經同意後,本館寄出標本及標本借用收據,收到標本後需在標本借用收據(附件五)上簽名寄回本館。

1.4.

申請書經該類標本負責委員審核後,交由館主任核定。

1.5.

申請者若因研究需要擬解剖標本,或需對標本做任何破壞或入侵性處置,需於申請書上說明,並經本館同意後方可進行。

1.6.

標本借出的總數,原則上不超過該種標本總蒐藏量之半數。

1.7.

一般標本借用期限為6個月,模式標本借用期限為3個月;期滿得來函續借一次。

1.8.

標本所附之標籤,借取者不得更動。

1.9.

借取標本者發現標本資料需修正時,應通知本館更正。

1.10.

借出標本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轉借給他人或其他機構。

1.11.

研究報告若引證本館標本,應於發表之報告上加註本館代號(動物:ASIZ;植物:HAST),並致贈本館一份研究報告。

1.12.

借閱者若有逾期未歸還的標本,需先將前次借用之標本歸還後才可再借。

 

2.

冷凍遺傳物質申請取用辦法

   

2.1.  

申請取用本館典藏之遺傳物質標本,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六)及研究計畫書,供本館審核。研究計畫書應詳列研究目的、實驗方法與步驟 ,以及該實驗方法過去成功試驗之記錄。

2.2.

本館提供之動物遺傳物質以酒精在常溫保存之形式進行郵寄,植物遺傳物質以乾燥形式郵寄。若有其他特殊需求,應詳細說明,並負擔相關之額外費用。

2.3.

申請者不得經由申請之標本與後續研究成果宣稱任何智慧財產權以及申請專利,標本亦不得做商業用途、轉移或脫離任何原始宣稱之使用範圍。

2.4.

非在台灣學術單位任職的外籍人士,若擬借取台灣特有種遺傳物質標本,需與中華民國籍學者合作提出申請。標本之處理與進行之研究不得違反兩國以及CITES之各項規定。

2.5.

取用者發現標本資料需修正時,應通知本館更正。

2.6.

標本之取用,僅限機構之研究人員。

2.7.

取用本館標本所獲得之DNA序列資料,應公開發表,並說明本館為標本提供單位,並告知本館該序列之序號及相關資訊,以利資料連結。並請提供一份發表文獻之抽印本。

五、

 

標本資料更訂

   

發現標本資料需修訂時,應填寫資料修訂表(附件七),或留書面資料,並於標本資料庫上註明,修訂之紀錄需永久保存。

六、

 

標本的註銷

 

1.

因故需註銷標本時,應填寫標本註銷單(附件八),經負責委員審核後交由館主任核定。

 

2.

註銷原因:標本不符合本館性質或標本遺失、遭竊或遭破壞而無法利用、以及與其他單位交換等。

 

3.

註銷標本的處理過程及最後狀況均需加以紀錄,並在標本資料庫及標本清單中註明,記錄文件須永久保存。

七、

 

博物館經費及耗材使用

 

1.

標本進入標本館後,由標本館提供經費及人力處理;未進入標本館前之相關費用應由各研究人員之研究經費支出。

 

2.

申請標本處理耗材,需填寫耗材申請單(附件九),經館主任核准後領用,耗材採購由標本館承辦人員辦理。

 

3.

標本館之設備,得提供本中心研究人員借用,不外借其他單位。借用者須填寫物品借用單(附件十),經館主任簽准後借出;借用期限為一個月,期滿後如需續借需先將設備歸還,再填單申請,但以非續借者為優先。

八、   由博物館經費支薪之約聘助理應每週提交館主任書面(E-mail)工作報告記要。

九、

 

本管理辦法經本館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